《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何为重大疾病?《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尚未给出明确解释,但根据立法目的来解读,应该是对婚姻家庭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至少应当包括《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上述案件中的男方,就是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并且隐瞒病情,所以婚姻被法院撤销。
婚姻被撤销有什么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标题:男子隐瞒重大疾病,女方起诉撤销婚姻
地址:http://www.gdgzch.com/new/29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