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私募基金有三种常见组织形式:合伙型、公司型以及契约型。其中合伙型、公司型出现的次数最多,使用的范围最广;而契约型与证券类私募基金在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其并不能完整地体现出股权类私募基金的特殊性,因而被采用的次数最少。本文将以最为典型的合伙型股权私募基金与公司型股权私募基金为例,介绍其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税收缴纳上的差异,以帮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更好了解到底哪一种股权类私募基金适合自己。接下来和上海沪紫律所刘鹏律师一起来看看:
一、公司型股权私募基金
公司型股权私募基金大多数会以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将作为股东出资,享有管理公司及参与收益分配等公司法所赋予其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义务,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型股权私募基金在重大事项的决定上需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因此其有着项目决策效率较低的缺点。同时,由于该类基金的设立形式为公司型,在基金获得投资收益后需要首先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在投资人层面上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大增加了基金运营成本,也减小了投资人的利润空间,因此青睐该种形式设立基金的管理人及投资者不多。
二、合伙型股权私募基金
合伙型股权私募基金通常指有限合伙型股权私募基金,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在实务中,私募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通常为同一人,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偶尔也有委托外部管理人的情况。合伙型股权私募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存续期截止后,除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型股权私募基金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合伙型股权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来自于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将资金缴纳给管理人后,普通投资者基本无需参与基金的投资与运营,而是由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因此,合伙型股权私募基金的税收由合伙人各自承担,从而避免了公司型的双重征税问题,受市场主流管理人与投资者偏爱。
综上所述,管理人在发起及投资者在选择股权私募基金时,应首先考虑税收及自己需要哪些权利义务,其次也需要关注各地政府出台的私募基金优惠政策,以提高私募基金的综合收益。
若有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团队以获取更详细的解答。
如果您有私募备案类的业务,可以加公众号【沪紫律师事务所】,会有专业的律师人员给您提供帮助和解答!
标题:股权类私募基金究竟哪种好?
地址:http://www.gdgzch.com/new/31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