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pk 8月26日消息] 在动画方面,日本动画成为首选,国产动画和欧美动画排在后面。在知识产权竞争热潮的背后,往往存在游戏版权纠纷。泉哥分析过之前的游戏版权纠纷。本次邀请了程诺游戏法律师朱俊超先生,从专业法学的角度分析基于同一ip下不同作品的游戏自主授权与改编的热点问题,希望游戏行业参与者能够更好地理解ip,理解ip,规避ip授权的法律风险。
游戏版权素养文章:如何避免ip无法适应游戏
Ip,知识产权的简称,主要指游戏领域中某一文化品牌(如文学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的版权授权。随着游戏领域知识产权热的日益高涨,许多混乱的知识产权授权也浮出水面。例如,《鬼吹灯》ip、小说、漫画被独立授权改编游戏,引发了版权问题的巨大争议。最后,游戏上线时开发商陷入诉讼,分别支付许可费和赔偿金,导致研发成本大幅增加。
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区分
从版权的角度来看,基于同一ip的作品可以分为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原创作品是指创作该ip的原创作品;演绎作品,又称衍生作品,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原元素而形成的新作品。原著和演绎作品的区别在于创作时间,是谁先创作ip,而不在作品的范畴内。比如《鬼吹灯》,小说是原著,漫画和电影都是演绎作品;再比如蜡笔小新。漫画是原创作品,动画、游戏、电影是演绎作品。
原作品与修改作品的异同分析
作为独立作品,无论是原创作品还是演绎作品,都有权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授权游戏的改编。比如华ip,小说和电影可以分别授权改编游戏。在今天的知识产权市场上,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被独立授权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授权游戏改编的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的权利范围是有区别的。演绎作品的授权范围一般远小于原著,其商业价值也存在巨大差距。
演绎作品,由原作衍生而来,包含两种版权:一种是原作的版权,另一种是演绎作品本身的版权。就演绎作品而言,其权利仅限于再创作部分。所以演绎作品授权的游戏改编范围仅限于演绎作品的再创作,不包括原创作品的创作。就原著而言,授权改编游戏的范围仅限于原著,不包括演绎作品的再创作。
以《鬼吹灯》ip为例,《鬼吹灯》小说演绎《鬼吹灯》漫画。标题、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要素属于原著(小说作品)的权利,而漫画作品中的人物、场景设计属于演绎作品(漫画作品)。因此,漫画作者有权授权漫画作品中的人物和场景改编游戏,但不允许授权第三方改编小说中的标题、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游戏。所以,如果只得到《鬼吹灯》漫画作品的授权,游戏就只能用《鬼吹灯》漫画人物来改编,而不能用原著小说的整个故事情节。
以下是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朱俊超《鬼吹灯》的故事:2006年之前,天下霸唱完成了小说《鬼吹灯》。后来,轩亭公司获得了小说的版权,允许诚曼公司将小说《鬼吹灯》改编成漫画《鬼吹灯》。2007年,优酷公司与诚曼公司签订授权合同,约定诚曼公司为漫画《鬼吹灯》的著作权人,授权优酷公司基于漫画形象开发网络游戏。优曲公司向诚曼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版权费,并组织团队开发游戏。但在游戏推广过程中意识到这一情况的盛大集团旗下的轩亭公司和麦氏公司起诉法院侵犯了《鬼吹灯》的版权和改编权。优曲公司向宣亭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的许可费,并赔偿了麦氏公司300万元。随后,优曲公司将诚曼公司告上法庭,称诚曼公司未能获得原著作权人(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网络游戏改编授权,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请求法院责令诚曼公司返还200万的版权费,赔偿500万的损失。但是因为合同约定了鬼吹灯漫画的授权,并没有提到鬼吹灯小说的授权。所以,2007年此时,优曲公司花了900万人民币(这个数字不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获得了Ghost Blowing Lights的非独占ip许可,成本并不高。
朱俊超律师认为: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原著和演绎作品的ip值存在差异。如果版权收购方在收购知识产权时没有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或严格审查授权合同,可能会面临与2007年上海优曲公司收购鬼吹灯知识产权时相同的困境。
鉴于上述法律风险,收购方在收购知识产权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阐明知识产权收购的需求。
在获取知识产权之前,获取者应首先明确知识产权的获取要求,以确定涉及的是原作还是演绎作品。比如原著是小说,演绎作品是动画。如果游戏改编只需要动画角色,不需要整体剧情,只需要演绎作品授权;如果游戏改编需要小说整个情节,不需要动画人物,只需要原著授权即可;如果游戏改编不仅需要动画人物,还需要小说的整个情节,那么就需要原著和演绎作品的双重授权。
二是通过之前的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的ip是原创作品还是演绎作品,防止收购的ip达不到改编要求。
知识产权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法律风险大。建议律师或公司法律部门起草和审查相关合同文本,以避免知识产权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标题:【游戏产业】游戏版权扫盲 如何避免IP无法改编游戏52pk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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