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PK 9月16日消息] 近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对从事网络游戏业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规定。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达到30%以上,或主要游戏产品月流量下降50%以上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本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网络游戏业务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网络游戏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网络游戏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网络游戏业务不符合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指引,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的上市公司应进行季度统计,并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披露主要游戏的运营数据,包括主要游戏的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量、付费用户数量、arpu值、充值流量等关键数据。对于从事游戏平台运营的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游戏平台新运营的游戏数量和报告期末运营的游戏数量。
此外,指南要求营销费用和营销活动的信息发布。比如需要披露报告期内投入重大游戏的总推广营销费用,占公司重大游戏总推广营销费用和总收入的比例。上市公司在开展各种营销活动之前,应仔细评估所发布信息的重要性。信息内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不得晚于营销活动的时间。
考虑到单个游戏的运营对公司的影响较大,指引规定了新游戏上线后,主要游戏运营数据发生较大变化后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开发或运营的新游戏上线后12个月内,累计实现收入首次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应及时披露产品运营情况,包括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量、付费用户数量、arpu值、充值流量、确认收入、统计收入与经审计营业收入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预警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从事网络游戏业务
深交所〔2015〕413号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从事网络游戏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网络游戏业务经营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经营收入的30%以上,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网络游戏业务不符合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该公司参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从事网络游戏业务的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视同从事网络游戏业务的上市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网络游戏业务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经营情况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披露游戏业务运营情况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游戏(开发运营收入占游戏业务总收入30%以上的游戏,下同)的详细信息,包括主要游戏名称、游戏类型(终端游戏、页面游戏、手机游戏等)。),运营模式(独立运营、联合运营等。),以及收费方式(时间费、道具费、技能费、剧情费)
(2)按季度统计和披露各大游戏的运营数据,包括用户数量、活跃用户、付费用户、arpu值、充值流量等。主要游戏的名称;
(三)公司从事游戏平台运营业务的,应披露报告期内游戏平台新运营的游戏数量和报告期末运营的游戏数量;
(4)报告期内投入重大游戏的推广营销费用总额占公司推广营销费用总额和重大游戏总收入的比例。
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业务指标时,应详细披露指标的含义、数据口径、数据来源(可以使用第三方机构和公司自身的统计数据)以及反映的公司经营状况,并确保每份报告中相关数据口径和来源的一致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知识产权风险、单一游戏依赖风险、游戏产品生命周期风险、新游戏开发和运营失败风险、游戏平台吸引力下降风险。
第五条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与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披露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根据游戏业务和产品的特点,结合不同的收费方式和公司承担的义务和风险,详细披露公司游戏开发运营业务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具体方法;
(2)详细披露报告期末存货和无形资产余额前五名的账面余额总额及其占公司全部存货和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以及存货结转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
第六条上市公司开发或运营的新游戏上线后12个月内,累计实现收入首次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产品运营情况,包括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量、付费用户数量、arpu值、充值流量、确认收入、统计收入与经审计营业收入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提示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开发或运营的主要游戏月充值流量首次较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值下降50%以上时,应及时披露产品的月运营情况,包括用户数量、活跃用户、付费用户、arpu值、充值流量等。,并分析每月充值流量大幅下降对公司目前经营业绩的影响及相应的风险。
第八条上市公司在开展各种营销活动前,应认真评估拟发布信息的重要性。信息内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不得晚于营销活动时间。因营销活动需要,上市公司在非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体发布相应的澄清或者解释性公告。本文所指的营销活动包括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其他类型的公开活动,以及通过网络(包括微信、微博、博客、论坛、跨平台传播软件等)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其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指引个别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游戏产业】深交所:游戏收入超30%需履行披露义务52pk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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