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形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随着一些人对网络游戏的痴迷,网络游戏培训开始作为一种职业存在。收了用人单位的费用后,要全心全意为用人单位的游戏账号配备网游培训。而日照开发区的杨作为游戏培训代理,不仅没有为秦的游戏账号进行设备培训,还在秦外出期间盗取了秦的游戏账号并出售了设备。当秦报案时,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争论的焦点。
秦在日照经济开发区奎山街开了一家游戏培训室。2010年10月,秦聘请杨在自己的训练室帮他玩《梦幻西游》。当月15日上午8点,秦有事外出,杨借此机会盗取了秦梦幻西游21个游戏账号。同日,他更改了这些游戏账号的密码,并出售了游戏人物的装备,获利300余元。秦在发现自己的游戏账号被杨盗后立即报案,并向警方证实其21个游戏账号中人物的装备价值超过6万元。警方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虚拟游戏是否有实用价值,如果有,如何衡量?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些问题引起了争议。
负责此案的开发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马新亭表示,在此案中,如何定性杨的行为已成为办案重点。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但不能确定盗窃罪的数额,不构成盗窃罪。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网上盗窃进行定性,因此不应认定杨为盗窃罪。这些游戏中的设备价值无法衡量,但我国目前没有法定的虚拟财产鉴定机构,盗窃有自己的立案标准(1000元以上的盗窃构成盗窃),涉案金额作为量刑的主要参考系数,很难确定盗窃数额和刑期。游戏装备是一种虚拟财产,不是实体物品。盗窃这些游戏装备并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不符合盗窃的犯罪对象。马新亭认为,杨的行为虽然是盗窃,但不构成盗窃。目前,该案已退回警方补充调查。
标题:【游戏产业】代练盗走雇主游戏号 是否构成犯罪引争议52pk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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