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pk 12月14日消息] 据文化部网站消息,文化部于13日发布《网络演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中明确指出,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的网络游戏产品展示或者讲解网络游戏技术。影响最大的是直播平台上主机游戏和独立游戏的直播。
以下为《网络演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文石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为加强网络演出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网络演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网络演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演出市场的管理和规范,积极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善良的优秀网络演出,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12月2日
网络演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演出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演出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演出,是指以现场文化演出为主,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传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演出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付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并向公众提供网络性能产品和服务。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展示或者讲解网络游戏技术,或者以音像形式上传、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从事网络演出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从事网络演出经营活动的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演出。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第五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演出经营活动承担主要责任,并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自查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符合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督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查和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演出经营单位不得开通演出渠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内容自查不合格的网络性能产品不得向社会提供。
第六条网络演出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含有《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恐怖、残忍、暴力、低俗,破坏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通过展示人体变异来吸引用户;
(四)以偷拍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的手段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网络游戏产品展示或者讲解网络游戏技术。
第七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
第八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放演出渠道,应当与表演者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真实姓名,并采取面对面访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验证。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演出渠道,向公众提供网络演出产品的,应当在开通网络演出渠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允许为境外表演者开放演出渠道。为国内表演者开放演出频道的,演出频道信息应当自表演者开展演出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文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在演出频道和演出音像制品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根据表演者的信用等级和提供的演出内容类型,对演出渠道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制度,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的规定,应当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如果用户发布非法信息,应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留相关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网络性能业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度,对网络性能进行实时监督。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所有网络演出视频数据并妥善保存,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60天,并在相关部门依法查询时提供。
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网络演出音像(包括用户上传的)在上线前应严格自查。
第十四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发现单位提供的网络演出含有违法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留相关记录,并立即向所在单位注册或者实际经营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上季度自查信息(包括交通实时监管、发现问题处理、表演者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等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结束前上报文化部。
第十六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并主动接受网民和社会的监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建立内部联动机制,有效处理举报问题。将12318全国文化市场报道网站的链接按钮设置在其网站首页和表演者表演频道页面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演出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体系,制定并发布网络演出审核指引等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演出市场随机抽查,最终确定网络演出内容的合法性。
第十八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网上演出市场的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和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演出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样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样项目清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网络演出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应当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未申请许可从事网络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未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网络演出活动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提供的演出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设演出通道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查处;逾期不备案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
自2017年3月15日起,网络演出经营单位已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保存网络演出视频数据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全面履行自查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实时在线传播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游戏产业】文化部下发新规:禁止直播未过审的游戏52pk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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